1988年3月,根据欧洲共同体委员会的建议,成立了ETSI,总部设在法国南部的尼斯,其任务是研究制定电信标准。由于ETSI与CENELEC在工作领域上有所交叉,为此两机构作了分工。CEN-ELEC主管下列方面的标准心安全局环境条件;③电磁兼容;④设备工程;⑤无线电保护;⑥电子元器件;⑦无线电广播接收系统及接收机。ETSI则主管:①无线电领域的电磁兼容;②私人用远距离通信系统;③整体宽频带网络(包括有线电视)。
ETSI的组织体系由全体大会、ETSI总部、ETSI秘书处、特别委员会、技术委员会JETSI项目组。ETSI合作项目组组成。
全体大会负责财务预算、年度汇报、制度决议。人员任命以及会员管理等。ETSI总部负责申请财务资金,监控标准化执行进程,组建或终止技术委员会、ETSI项目组以及特别委员会。ETSI秘书处有大约100名工作人员,下设4个中心,为各运作单位提供支持。具体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由技术机构负责,目前,拥有200多个技术委员会、ETSI项目组、ETSI合作项目组。其中,技术委员会及其分技术委员会负责各自领域的技术标准工作;ETSI项目组根据市场需求而组建,主要是为了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某个要求明确的项目;ETSI协作项目组则是应市场需求,为在一定期限内与外部单位合作完成某个项目而组建。必要时,还可以设立工作组(WG)。有3500多名专家参与工作。
ETSI制定欧洲标准的一般程序为:
①确立项目并起草:每项标准提案至少需得到4名成员支持,具体的技术标准制定工作由相应的技术机构(技术委员会、ETSI项目组或ETSI合作项目组)负责完成。
②公开征求意见:技术机构将拟定的草案交至ETSI秘书处,由秘书处在30天内将草案发送至各成员国的国家标准机构,后者在120天内向公众征求意见,并将评论结果反馈给秘书处。秘书处对收集到的意见予以考虑,如果只是编辑问题,则秘书处在15天内形成最终草案;如果确实是技术问题,草案将被返回技术机构,后者在60天内对草案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草案再次送交秘书处;如有重大改动,技术机构可以要求进行第二轮征求意见程序。
③投票表决:召开全体大会(提前30天通知),由正式会员和准会员对草案进行投票,如果取得7l%的赞成票,则该标准通过,并在15天内作为欧洲标准发布。投票也可以采取另一种方式,即:秘书处在形成最终草案后30天内,将草案送交各成员国的国家标准机构,各国按照加权票数进行投票,并在60天内将投票结果通知秘书处。秘书处统计票数并在15天内将投票结果送交技术机构、成员国的国家标准机构、ETSI成员等。如果获得71%的赞成票,则该标准通过。
④编号存档:编号方式同CEN。
ETSI除制定欧洲标准外,还制定其他标准,如ETSI标准(ES)、ETSI技术规范等。为满足电信技术迅速发展的需求,可以将现有ETSI标准或很成熟的ETSI出版物,不作实质性修改直接转换为欧洲标准。在此种情况下,征求意见和投票表决可同时进行,以加快标准制定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