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1961年成立于法国巴黎,其宗旨是促进成员国之间的标准化合作,制定欧洲统一标准,实行合格评定制度,消除技术性贸易壁垒。
CEN的组织体系由全体大会、管理局、技术管理局、对外政策咨询委员会、财务咨询委员会等机构组成。
全体大会负责财务预算、会员管理以及部门管理人员的任命;管理局是全体大会的执行机构,指导CEN的运作,筹备预算并处理会员申请;技术管理局负责标准化项目的全面管理,督促技术委员会等的标准化工作进程;技术委员会则负责具体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各技术委员会的秘书处工作由CEN各成员国分别承担。
CEN制定欧洲标准的一般程序如下:
①提出需求:制定标准的需求有两种来源途径:一是正式成员提出建议,二是欧洲委员会或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秘书处向CEN下达委托书,提出制定标准的要求。
②确定项目:由技术管理局确定标准化项目。
③制定草案:制定方式有三种:一是直接采用现有标准,如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制定的国际标准;二是根据维也纳协议,在某一领域还没有国际标准时,向ISO提出制定标准的计划,并与ISO开展技术合作,使欧洲标准尽可能成为国际标准,以拥有更广阔的市场;三是设立新的技术委员会,负责完成标准草案的制定工作。草案制定完成后,由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将其转交技术管理局,为标准编号,这时的文件称为标准草案(prEN)。
④征询意见:标准草案须经过各成员国的公开评论,评论时间持续6个月。评论结束后,技术委员会将评论意见集中收集,并对原标准草案进行修改,形成最终草案。
⑤正式投票:最终草案进交CEN正式成员进行投票。自2004年1月1日起,CEN和CENELEC实行新的加权投票制度。根据国家的大小和经济实力,各成员国享有不同数额的票数。目前有28个正式成员,总共有341票,其中,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4国各拥有29票;西班牙和波兰为27票,其他国家享有票数从13票到3票不等。投票时间为4个月,有71%以上票数赞成,即可批准该标准草案为正式标准。成为正式的欧洲标准并发布后,欧盟成员国将在6个月内将其采用为本国国家标准,并撤销与其相抵触的原有标准。
⑥编号存档:欧洲统一标准的编号方式为:标准代号+数字顺序号+发布年代,标准代号与数字顺序号间空一格,发布年代与数字顺序号间以“:”相隔,如:EN 50225:1996, HD 1004:1992。CEN、CENELEC和ETSI均有各自的数字顺序号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