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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一定要在欧洲有代理机构
发布日期:[2017/2/14 11:02:07]    共阅[1355]次

      依照欧盟法律,非欧盟国家的由以下四个指令所包括的产品不仅要求CE标志, 作为一种管理,还要求制造商在15个欧盟成员国和欧洲自由贸易协约国的三个成员国之间指定一个授权代理机构。这四个指令是:

  —医疗装置指令(MDD)
  —人员保护设备指令(PPE)
  —低电压电气设备指令(LVD)
  —电磁兼容指令(EMC)

      授权代理机构负责处理与CE标志有关事宜;
      授权机构的职能不同于进口商和批发商,而类似于律师。
      授权代理机构在欧盟有一个即可,而进口商和批发商可以有若干。
      欧盟法律要求非欧盟国家的产品必须在包装上/产品铭牌上说明授权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以便随时就有CE标志的产品的问题与授权代理机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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